东北石油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0-08-12 点击数:

东北石油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印发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和《黑龙江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为做好我校校园地和黑龙江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贷款用途和额度

国家助学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问题。贷款额度本专科生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学年不超过12000元。

二、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财务处、研究生部、秦皇岛校区相关人员组成的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机构,并在学生处设立学生资助中心,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日常工作,各学院学生工作组选派一人专门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日常工作。

三、贷款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4、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5、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家庭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

四、申请时间

1、校园地:每年91-1031

2、黑龙江省生源地:每年71-1031

五、贷款申请材料:

1、学生本人身份证;

2、哈尔滨银行借记卡一张(本人到各地哈尔滨银行都可办理);

3、学生证或入学通知书;

4、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由高中或高校盖章出具《黑龙江省国家助学贷款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或学生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乡镇(街道)或民政部门任意机构盖章确认的家庭经济情况证明材料。有低保、建档立卡、低收入证的可直接提供,已纳入高中生贫困库的无需提供该证明。

5、未满18周岁的提供监护人同意证明(华安助学APP可下载模板)及关系证明。

六、申请贷款流程

1、微信公众号搜索“hljzxdk”,关注黑龙江华安学贷险,通过公众号下载华安助学”APP

2APP注册。扫描身份证、输入手机号、获取验证码、设置密码完成注册;

3、登录绑定银行卡。使用身份证号和密码进行登录,点击我的银行卡绑定哈尔滨银行借记卡;

4、点击贷款申请,选择生源地贷款校园地贷款,根据提示填写申请材料,提交后完成个人贷款申请;

5、学校审核;

6、华安保险公司到校确认。

七、续贷

哈尔滨银行国家助学贷款每年续签一次,统一由高校组织续贷面签确认,无需回执盖章与上传,具体面签时间另行通知。

注:2014年及以前年份生源地贷款学生续贷仍需要邮寄纸质回执(学生资助中心盖章)到当地教育局资助中心。

八、毕业生还款说明

1、华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到校与学生面签,通过华安助学”APP签署还款协议,具体面签时间由学校统一安排。

注:2014年及以前年份申请校园地和黑龙江省生源地贷款的学生,华安保险工作人员到校与学生面签,需签署纸质还款协议。

2、在校期间还款方式。借款学生不归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100%由财政补贴。

3、毕业后还款方式

1)宽限期。毕业后3年内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借款学生不归还贷款本金,仅支付宽限期期间产生的利息。借款学生自毕业当年81日(毕业日)起开始支付利息。

2)还本期。借款学生自宽限期结束次月起至合同到期日为还本期,采取等额本息还款法按月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注:每月2021日为银行的扣款日,建议学生提前几天将月付款存入银行卡。

4、按照学籍管理规定,因借款学生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等原因终止财政贴息的,自终止之日起,由借款学生自付利息。

5、哈尔滨银行在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日,通过系统自动从哈尔滨银行开立的贷款学生借记卡中扣收贷款本息。

九、展期办理

对于考取研究生(含直读)的贷款学生(必须是当年考取的或直读的),可申请展期,延迟至研究生学历约定毕业年81日后还款。

具体流程为:由学生本人通过华安助学”APP,点击展期申请,上传录取通知书展期申请表后完成申请。校园地贷款学生的展期申请表由校学生资助中心审核盖章,黑龙江省生源地贷款学生的展期申请表由当地教育局资助中心审核盖章。

十、日常管理

1、各学院要以适当方式切实做到让每一名特困生了解国家助学贷款的相关政策。

2、各学院要加强诚信教育,提高学生的诚信度,确保贷款学生在毕业后按时还息、还款。

3、贷款学生有入伍、中途辍学、退学、开除学籍、出国(境)留学或定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死亡、失踪等情况,停止发放贷款。贷款学生办理休学的,可到校学生资助中心开具《学生休学助学贷款暂停证明》,申请保留其在校期间的贷款资格。各学院对此类学生要及时向学生资助中心上报备案。

十一、本办法自201891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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